中共天水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出国
(境)证件管理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党政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经2016年3月22日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天水师范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2个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2.天水师范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天水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附件1:
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规范教职工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甘组通字〔2015〕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事业编制在册教职工,其他人员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是指学术交流、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教职工。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一)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我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学校现职领导、离退休厅局级以上领导、现职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含调研员)、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及备案人员的数据管理工作,人事处负责中级及以上职称教职工(除干部外)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及备案人员的数据管理工作。党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变更、撤销我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三)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备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备案人员因私出(境)的审核和管理。未经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没有纳入到登记备案人员范围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校领导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一处管理。
离退休厅局级以上领导,现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含调研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集中管理。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干部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统一保管。
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在7天内报告并上交证件。离退休厅局级以上领导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含调研员)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向人事处报告。报告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三)教职工申请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方可出国(境)。
(四)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只能在出国(境)前1个月内办理证件领取手续;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集中保管。
(五)有效证件丢失、损毁的,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对不按期注销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须持有人事处或组织部开具同意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严禁教职工未经批准,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时,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请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需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办理因私出国(境)需提供的材料及程序:
(一)需提供的材料
因私出国(境)书面申请(必须本人手写签名),写清事由、出行时间、地点、出访经费来源以及工作是否做好交接等事项。
学术交流的要提供学术交流邀请函件;探亲、访友的须提供亲属、朋友在外有效证件复印件(附翻译件)。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准备齐全上述材料,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填写一式三份)。
初审。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离退休领导干部由离退休工作处党总支书记签字;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现职中层正职由另外一名正职签字,中层副职及以下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并要征得另一正职的同意,机关各部门中层正职须由机关党工委书记签字,副职及以下由所在部门正职签字;调研员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机关工委书记签字)。
审核。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处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审批。分管或联系校领导以及学校党委、行政负责人分别在《审批表》中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办理完毕后一份由本人提交到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登记备案后借出因私出国(境)相应证件;一份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用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责任
第九条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或未执行因私证件管理规定,致使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证件或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责任。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在非节假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规定先办理请假手续,再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在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将追缴其所持证件,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逾期未缴交因私证件的,学校将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教职工出国(境)纪律及违法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纪律,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
(一)出国(境),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证人身安全;
(二)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并及时向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本单位(部门)销假;
(三)因私出国(境)费用(包括签证费、国际旅费、境外交通费、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在职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十五条 加强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一)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登记备案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于出国(境)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天水师范学院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我校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出国(境)党员的请假
凡是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同时,还须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
1.学校公派短期出国(境)考察、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党员,须按照《天水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2.因私出国(境)的教职工党员(含离退休党员)、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党员、其他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须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委审批。
3.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
二、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毕业生党员经教育部公派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2.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学校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基层党组织。
3.党员辞职或退学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留。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留。
三、出国(境)党员党籍的处理
1.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直接保留党籍。
2.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提交《天水师范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委审批。
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留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工作或进修的,以派遣文件注明的时间为限;其他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时间,根据所在党组织准假的时间确定。保留党籍的期限应从出国(境)之日起算。
3.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委审批。无故超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应向所在党组织提出要求停止党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委审批。在其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有关材料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保存备查。因私出国(境)或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境)党员返回后党籍的恢复
1.出国(境)六个月以下的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办理销假手续,直接恢复党籍。
2.出国(境)六个月及以上的党员返回后,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交《天水师范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委审批。
3.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
五、出国(境)预备党员的管理
1.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含)以下的,回国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2.预备党员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国(境)后,本人须向所在党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同时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党委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国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3.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4.预备党员在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国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六、出国(境)党员的纪律要求
1.党员出国(境)期间应该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2.党员在国(境)外期间,要遵纪守法,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加集会、结社、罢工等带有政治色彩的活动。
3.出国(境)的党员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规定取消其党员资格。
七、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附表:1.天水师范学院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2.天水师范学院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申请表
3.天水师范学院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4.天水师范学院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