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领导干 部的日常管理,加强干部交流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 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整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干部交流的重点是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包括县 以上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纪委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财物管理和资金、项目审批部门的领导干部。与群众打交道多、与项目打交道多、与资金打交道多的部门负责人,尤其要加大交流力度。
第一条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干部人事、发改、财政、审计、土地、交通、建设、环保,以及事关民生改善且专项资金较多的扶贫、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上述部门所属的其他领导干部和所属部门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也要进行交流。第二条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副职任职5年以上的,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 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进行交流。领导班子副职任职5年以上的,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第四条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职位 任职5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领导班子副职任职5年 以上的,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第五条按照《党政顿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存在需要任职回避情形的,应通过交流进行回避。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以及其他原因不适 合交流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第六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县(处)级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原则上保持进出平衡,由各地各单位先提出可接收交流干部的职位,统筹实施。对涉及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意见的重要部门主要领导交流任职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有关干部政策 和规定,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摸底和综合分析,针对本地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定领导干部交流计划,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实施。在领导班子职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考虑安排交流干部。任何单位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违反规定调任干部。
第八条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切实关心交流干部的工作 和生话,解决好交流干部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具体问题。干部本人要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按相关规定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道。
第九条建立干部交流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中旬之前,各地各单位向省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干部交流情况和下一年度干部交流计划。
第十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委(党组)及 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反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干 部交流的,追究所在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